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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在强制医疗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6-09-08 15:54   审核人:

法律援助在强制医疗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张某某,现已年近35岁依然没个正经工作,每天宅在家里。父母多次催促他出去找份工作,自食其力,多与他人接触。而张某某每找一份新工作,总是干不了几天就因为人际关系紧张辞职了,嘴里还总找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久而久之,家里人都觉得他精神不正常,也就没再强迫他出去工作。然而,对于他的精神问题,却没能够加以重视。最终,不幸发生了。2015年6月17日1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云秀花园小区11号楼4单元302号张某某与其父母共同居住的家中,张某某手持菜刀威胁其父、其母,欲强行与其母发生性关系。其父劝阻,张某某持菜刀将其父左手砍伤,后持刀威胁其母,强行与其母发生性关系。

在密云区公安局预审中队的调查中发现,张某某精神异常,遂向北京回龙观医院司法鉴定科提请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过程中,张某某自称其自2014年开始被蛇、“小黄仙”及一个女的附体,而且还发出声音跟他讲话,控制他的行为,并让其“干这干那”。称附体使其身上沉重,浑身难受,不让其好过。称案发时“附体的东西”发出声音,让其强奸其母。经过综合检查系统分析后,回龙观医院司法鉴定科做出张某某呈幻觉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依据鉴定意见,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遂向密云法院递交了《强制医疗申请书》。密云区人民法院向密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法律援助通知函,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作为张某某诉讼代理人。

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舒婧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接受指派案件后,舒律师紧急安排了阅卷工作,并约见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其父张某某谈话。在谈话过程中确认:1、作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的父亲及其他近亲属对北京回龙观医院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张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无异议;2、因家庭困难,家属错过了对张某某精神疾病的治疗,因此,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父及其他近亲属迫切需要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由国家对张某某的精神疾病进行强制性的治疗,减轻家庭监护职责,减轻家庭经济负担;3、因为张某某强奸其母的行为给家庭留下了深深的创伤,在家庭每个人心里留下了恐惧、无法触碰的阴霾。

了解张某某家庭情况和基本诉讼后,舒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不开庭审理申请书》以及《声明书》,请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不开庭审理,并声明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同意对张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以防止张某某失控再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发生。最终,密云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做出了对张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书。

本案是一起典型强制医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建议,对于精神异常的人,作为亲属和法定监护人一定要加以重视,及时对患者进行治疗,必要时可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治疗,及早采取措施,以免精神病患者造成严重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发生,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或精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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