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法律援助 | 法制动态 | 法律法规 | 案例荟萃 | 法律文书 | 诊所法律教育 | 司法考试 
现在是:
相关文章
尚无内容。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法律援助>>正文
 
大学生找工作需警惕 小心莫入传销黑窝点
2016-09-08 15:53   审核人:

大学生找工作需警惕 小心莫入传销黑窝点

【案情简介】

近日,昌平区回龙观某社区一位刚刚拿到毕业证的大学生王某来到回龙观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他表示今年7月刚拿到了大学毕业证,因为要面临就业的问题,他表哥今年6月曾经劝说他毕业后随同表哥一同去山东进行红酒销售工作,月收入能过万。他不太相信,当时就跟他表哥到当地考察了一下,等他到了山东,他发现只要进去的人到了当地后,就会被强制进入了一个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义的基金会,并要求交纳48930元入伙费,以后靠发展自己的3个下线,以此类推,靠分摊他们的入伙费充当收入,等到下线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月收入会高达数万元。该基金会负责人反复强调此事是钻法律的空子,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不属于违法行为。看着这不菲的收入和基金会的运作模式,王某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来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认识到由于大学生王某所反映的情况已属于传销行为,明确指出了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会导致被判刑。同时工作人员向王某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 并对他说虽然迫切想找到工作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走向违法的道路,而且一旦进入传销组织,还会对自己人身安全以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严重的危险。通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法律讲解,王某终于恍然大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自己绝不会去找这个工作,绝不能走上违法的道路,自己要在找工作的闲暇时间,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充实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作站提示,大学生刚毕业找工作是个大问题,但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因找工作心切而违反有关法律,从而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

上一条:法律援助在强制医疗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一条:肇事后遭遇二次车祸身亡法援律师帮死者家属维权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 管理入口

Copyright ? 2006-2008365即时比分. 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80号 邮政编码:473000
技术支持:南阳理工学院创新基地卓越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