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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的终极正义究竟在哪里
2016-08-21 17:34   审核人:

聂树斌的终极正义究竟在哪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刊登了《红网》徐林生的署名文章《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针对媒体就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再次延期的批评发表意见,指责某些媒体搞舆论审判。

 

     舆论审判一词人们并不陌生。譬如国家某些主流媒体常就某些案件未审判先定调;譬如某些主流媒体分支机构常紧跟主流媒体遥相呼应,对相关案件盲目跟风,对当事人随意定性等。因为这些主流媒体控制着舆论的制高点,波及范围广,影响力度大,多被社会批评为舆论审判。一般媒体即使想搞舆论审判,也没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在这些真正的舆论审判泛滥,主流媒体未审先“判”盛行的时候,不知徐先生身在何处,是否质疑过这些国家层面的主流媒体在搞舆论审判?

 

    然而,当个别媒体对山东高院聂树斌案的复查一再推迟提出质疑和批评时,徐先生按捺不住了,迫不及待的站出来指责是舆论审判。

 

徐先生急于抛出这篇文章的动机不必猜测,是否有人幕后指点或暗示也无须揣摩。法治社会的人文环境中,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徐文中提到的聂树斌案终极正义,以及山东高院的一再延期对还是不对问题,有必要商榷。

 

    首先,关于聂树斌案的终极正义,徐文质疑的文章之一,彭拜新闻《聂树斌案件 正义不要再迟到》导语中说:“聂树斌案件的终极正义并非掌握在法院手中。法院在审判聂树斌案,世道人心则在审判法院”。

 

    而徐文则质疑称:聂树斌案件案情复杂,“外人不应作无端揣测,真正的实质正义如何,必须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不管山东高院依法作出如何判决,都应该得到尊重,应认为是正义的实现。”

 

很显然,徐先生的意思说,只要是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的,就实现了正义。

 

    道理很简单。假如徐先生说得对,世界上就没有冤假错案了。也就无须申诉再审了。浙江叔侄案,福建念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都是经过两次判决终审的,都是正确的?都是正义的实现?

 

    那么,是后来的再审判决错了?再审判决颠覆了正义?

 

    聂树斌案件当年也是经过两次判决的,是否也应该以判决为准,因为在徐先生看来法院判决了就等于实现了正义。难道最高法院对聂案决定立案复查也错了?

 

    一纸判决本应当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但残酷的司法现实一再告诉我们,丧失良知的法官炮制的判决书,不仅不是正义的体现,而往往成为践踏公平正义的元凶。

 

    况且,即使每一个法官都心向阳光怀揣正道,受自身水平和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判决也未必都能反映公平正义。

 

    因此,徐先生观点的荒谬是显而易见的。聂树斌案件的终极正义,未必在日后的判决中。

 

    彭拜新闻《聂树斌案件 正义不要再迟到》导语中说的好极了,“聂树斌案件的终极正义并非掌握在法院手中”,在“世道人心”。

 

    人在做,天在看。清明世界,谁也逃不过民众心中那杆秤,哪怕是高高悬着的天平。法院的天平可以倾斜,甚至颠覆。而积淀在亿万百姓心中的天地良心,永远不会失衡。

 

    更何况,聂树斌案在山东高院听证会后,案件的所有证据都已公诸于众。半年多来,大河上下个个做讼师,长城内外人人是判官,孰是孰否社会自有公论,是非曲直早已尽人皆知。

 

    所以,聂树斌的案件的终极正义,不在山东高院的未来判决书,而在人间正道!

 

 

 

    其次,关于山东高院的延期。

 

    徐先生称,山东高院的三次延期,都是经过最高法院批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这不是山东高院的错。表面上看无可厚非。但实际并非如此。

 

    《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请各位注意,第一,这仅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诉法》并无此类规定;第二,这里只规定“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但并没有规定申请次数。理论上说,申请延期的次数是无限的,可以申请一万次,可以延期一百年,一万年!

 

    一个案件显然不能拖延一百年一万年。但这样毫无期限和次数限制的规定却清清楚楚、真真切切的白纸黑字,名正言顺、冠冕堂皇的写在最高法院的文件中!这又是谁的错?

 

难道这就是徐先生所说的聂树斌案一再拖延的“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正义”?

 

    近些年,上级法院的批准审限延期,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审限延期的滥用,法律圈内早已人所共知、深恶痛绝。

 

    本来认为,最高法院系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是《刑诉法》修订参与者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者,对下级法院报请延期审理的审查肯定非常严格,一般不会草率放行。但情况令人失望,司法实践中诸多明显不应当延期审理的案件,都在最高法院顺利批准延期。

 

    在当下的司法体系中,延期审理的报批程序属法院内部程序,无须向社会公开,律师和检察官都无法参与,只是最后向律师及当事人送达或宣告决定而已。

 

    这种不受约束的报请和审批程序,不仅使现行的法律法规流于形式,而且还易滋生司法腐败。甚至有法官称,最高法院走一趟,申请延期的报告就批下来了。

 

    延期审理的泛滥,使得历经多年,以牺牲当事人人身自由为代价换取的、用于抑制超审限的法条,在毫无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法院系统内部,被悄无声息的架空了。一轮又一轮三个月的延期审理,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一个暗处走到另一个暗处,还堂而皇之的向人们炫耀着法制的光芒。而当事人则在这样的虚幻的光芒下,又莫名的多承受三个月的煎熬......

 

    根除延期审理的滥用,除完善立法(含司法解释)外,将延期审理报批程序阳光化是当务之急。让延期审理报批程序从暗处走到明处,采用听证等形式引入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参与机制,接受当事人、律师、检察机关甚至社会的监督。案件该不该延期,不能让法官私下说了算。而是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真正让法律说了算。

 

    再次,上级法院批准下级法院延期审理的理由或借口,往往是“案情复杂”,其实很多时候并非如此,不少下级法院申请延期主要是规避非法超审限,部分法院是等待时机平衡各方面的关系。聂树斌案件的一再延期,不排除这方面的因素。譬如怎样才能让对聂案信誓旦旦的河北方面及上级领导理解和接受,是山东高院不言而喻的难题。

 

    另外,从案件本身讲,聂树斌案件并不复杂,一审卷仅54页,二审卷仅40页。一二审卷宗加起来不足100页。整个二审程序不足八天。从二审判决到执行死刑仅两天。上诉期都尚未终结。

 

    就是这样一起十分“简单”的案件,河北高院复查用了十年的时间,山东高院的复核也已近一年。仅从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案件必须再审。

 

    一个两省高院用了十余年的时间查不清的案子,当年河北高院仅用了不到十天的时间就把人枪毙了,这不算草率?不算荒唐?这样草率和荒唐的案件不该立案再审?

 

    朗朗乾坤,岂容冤魂遍野;天理昭昭,聂案必须昭雪。

 

    聂树斌的错案,已经在亿万人们心中铸就。纠错,只是时间问题。即使这次山东高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秉正义、有良知的法律人世世代代延展不息,他们终究会依法摘除这颗腐败司法的毒果,绝不会任其永无休止的玷污法治中国的未来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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