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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付某是家中的独子,今年上大二,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解决部分学费和生活费问题,寒假期间他到一个餐厅打工,负责送外卖。谁料在送外卖的途中,付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一电动三轮车撞倒,左腿骨折,花费医药费5000多元。事故的发生不仅影响了付某正常的学习,也使本就贫穷的家雪上加霜。因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缺乏赔偿能力,付某希望餐厅能给自己一些赔偿。付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的途中受的伤,应该算是工伤,付某要求餐厅为其申请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被餐厅拒绝后,付某向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该局认为餐厅与付某不属劳动关系,驳回了其申请。付某遂来到密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法律解析】
值班张律师告诉付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则不在其调整的范畴之内。付某是在校大学生,利用假期勤工俭学,而“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生参加勤工俭学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关系,算不上真正的劳动者,也不受《劳动法》保护。付某这种情况所受到的伤害自然不能按工伤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付某的损失就不能向餐厅主张。付某依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及时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