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今年8月跟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同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了申请,因原公司未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给未签订合同的工资的2倍,近30000元。
公司表示不服,表示小王是自愿拒绝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法:企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从劳动者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个月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该案中,公司称小王是自愿拒绝签合同,如果说小王真的如公司所说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行使合同终止权,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小王,签订合同未果,应依法终止其劳动关系。
但该公司超过时间未行使合同终止权继续任用小王,则该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2倍工资。
该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王故意拒签,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小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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