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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2016-09-08 15:45   审核人:

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事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律援助承办质量的保证。从国家立法来看,从国务院法规到地方性规章均以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角度对法律援助指派的机构、指派对象、指派程序和指派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法律援助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并进一步细化对法律援助指派制度要求“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在司法部颁发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也对指派做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2016年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试行“点援”工作方式,使受援人能够选择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综合上述规定“考虑相关因素”成为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依据,归纳起来影响指派主要相关因素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受案服务等。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在指派案件中必须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衔接,有利于法律援助的均衡发展为前提,从而实现合法高效便民的法律服务。据此提出以下几点工作思路,作为法律援助指派努力的方向。

  一、在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衔接在前提下,实现法律援助的连续性。

  法律援助案件既有诉讼案件又有非诉讼案件,既有民事案件代理又有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案件分非诉讼代理、诉讼代理,非诉讼案件包括仲裁代理、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在不服裁定决定或打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发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每一种情形下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均可以给予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公诉三个阶段,诉讼阶段又分一审、二审两个审判级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即可委托辩护人参与诉讼,被害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现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在没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分阶段指派,即非诉讼案件、诉讼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分别指派出具指派函。在实践中为了保证案件的连续性采取以下一种做法:

  (一)首援负责制,原则上对于非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或者一审指派的案件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由第一次指派代理的人员继续代理诉讼,非特殊事由不便继续代理外,为了提高案件审结效率,不再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由原代理律师继续代理诉讼。

  (二)首问负责制,对于社会律师在律所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认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并协助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的,原则上指派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律师代理。

  (三)对看守所、刑警大队、检察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定联系律师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后申请法律援助的或者参与具体信访案件处理的案件,指派指定联系律师或参与信访案件处理的律师代理。

  (四)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社会律师,在值班期间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值班律师代理办理。

  (五)在双联法律直通车活动中担任联系村(社区)的服务律师的,为联系村(社区)村民(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协助村民办理法律援助的,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原则上指派服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有利于法律援助的均衡发展为前提下,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

  现阶段市、区对律师事所实行对口管理,法律援助指派只能指派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承办,制约了法律援助的全面发展。适当扩大法律援助队伍,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受级别管辖的限制,在当事人意愿选择的律师为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区法律援助中心无权指派到市属律所,只能在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围内选择或建议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不能实现当事人意愿选择律师。其次,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县区法律援助指派,在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情况下,对于上诉案件因受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限制一般往往建议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而市法律援助只能另行指派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不能做到援助案件连续性。

  这些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问题,在现行法律援助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扩大法律援助指派范围将市属律所有意愿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纳入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来,同时在市级法律援助经费给予适当倾斜,弥补在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缺口。

  三、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为前提,实现良好的社区秩序。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中面对农民工集体讨薪、涉访涉诉等复杂疑难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另一方面还要对于其合法诉求予以帮助,引导其以合法方式实现诉求,指派时不但要考虑承办律师业务能力还要考虑有较强的责任心的律师承办。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除了要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耐心解答防止事态扩大外,要指派责任心较强律师有一定政治觉悟的律师办理,便于法律援助中心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区别对待分类指派。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他们的承办案件类型和法律的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差别。指派中凡是刑事案件或与刑事案件相关联的案件,无论是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还是其他民事部分的代理,基层法律工作者均不予指派。对于基本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指派至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其他复杂疑难案件一律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

  (三)、对于有涉访涉诉类案件的发生,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案件情况要及时指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因为参与律师对案件提前介入,对案件事实掌握比较清楚,其法律意见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指派参与的律师代理,如果集体诉讼人数众多(20人以上)可以考虑指派由两名律师共同代理

  (四)、根据法律援助中心实际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在岗公职律师1人,主要负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核、登记、网上录入等工作,本职工作任务较重,事实上也不承担具体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全部法律援助案件均指派由律所承办,同时去政府要求公职律师不能接受法律援助补贴,也严重削弱了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五)、对于法律援助案件中,一个案件双方代理人或辩护人不能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审查指派中应当注意在双方均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案件对方代理人情况,避免一个律师律师作为同一案件代理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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