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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法院判我死刑,立即执行”
2017-11-18 12:02   审核人:

希望法院判我死刑,立即执行。”涉嫌拐卖儿童的张维平在法庭上说。这名46岁的贵州男子告诉法官,他是庭审当天才开始“悔罪”的。


11月2日,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一案由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张维平被指控拐卖儿童9名,其中包括河南人申军良的儿子聪聪(化名)。今年8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对申军良12年寻子一事进行报道。与张维平一起受审的另外4名被告人,均牵涉拐卖聪聪一案。


张维平此前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两次入狱。广州市检察院此次指控他拐卖男童作案9起,地点均在广州增城及惠州一带的出租屋附近,其中被拐的8个孩子被卖至河源市紫金县。


目前,9名被拐的孩子还没找到。张维平交待,9起拐卖儿童案均通过中间人“梅姨”完成交易。身份神秘的“梅姨”,至今尚未归案。

11月2日下午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从打工者出租屋下手,3年拐卖9名男童


因为此案5名被告人均押于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中院将庭审地点定在增城区法院。出庭受审的除张维平外,还有周容平、杨朝平、刘正洪和陈寿碧,5人均来自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黄杨镇清溪村。


2016年3月,上述5人因涉嫌11年前拐卖聪聪,被增城警方先后抓获。经审讯,张维平交待了由他作案的另外8起拐卖儿童案。当年10月,增城区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因案情“升级”,后来改由广州市中院一审。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4日,周容平、杨朝平、刘正洪和陈寿碧4人在增城一出租屋将聪聪抢走后,交由张维平卖至河源市紫金县。张维平称,他贩卖聪聪得到13000元,其中1万元交由周容平分配给其他同案人。


另外8起案件发生在2003年至2005年。起诉书显示,张维平将作案地点选在广州增城以及惠州一带的出租屋,被他拐走的8名男童,当时年龄在1岁至3岁之间,孩子父母为湖南、江西、四川等地的南下务工人员。


张维平供称,他贩卖一个孩子的非法所得,一般为1.2万元左右。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被告人张维平、周容平、杨朝平、刘正洪、陈寿碧的刑事责任,其中累犯张维平应从重处罚。


多名辩护律师表示,认可检方的定罪指控和事实依据,并以“从轻处罚”的角度进行了辩护。


申军良是唯一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家属,他向5名被告人索赔300万元,包括他12年寻子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妻子遭遇被告人伤害的医疗费。


其他被害人家属也从外地赶来参加庭审,他们想从“人贩子”张维平嘴里获知孩子被拐往何处。儿子不见了,找寻十多年无结果,成为这些父母们共同的伤痛。

 


孩子父母被“老实人”蒙蔽,有人寻子无望跳火车


庭审当天,张维平上身穿灰色T恤,脚穿一双凉拖鞋。他皮肤黝黑,短发,体形偏胖,回答询问时声音低沉。


“他比以前胖多了,变化很大。”参加庭审的湖南宁远人欧阳春玉说,2005年她丈夫在增城打工,她跟随过来带孩子。当年5月26日,她带着两岁半的儿子从菜市场回到出租屋,儿子逗留在家门口与张维平玩。没多久她发现儿子不见了,一问才知被张维平抱走,从此杳无音信。


欧阳春玉记得,当年张维平在隔壁租住了一个多月,与她家关系还不错,“他看起来人很老实。”


正是“看起来老实”的外表,令张维平轻易获得一些孩子父母的信任。湖南道县的李树全夫妇就上了当。


2005年李树全在惠州市博罗县的建筑工地泥工,认识了脚部受伤的张维平。“他说他是四川人,姓王,家里穷,出来找工作。”李树全同情他,带他去老乡开的诊所,自己掏钱为他治伤,让他在自己家吃住了一周左右,并帮他找了一份工作。没想到,不久后的一天,张维平以为孩子买包子为由,将李树全一岁半的儿子带走了。


“我们对你这么好,你为什么做出这种事来?”11月2日庭审时,坐在旁听席的李树全站起来质问。坐在被告人席的张维平没有应答。


案件资料显示,作案前张维平踩好点后,常以租客身份到目标家庭的附近租住,并设法与孩子家人套近乎,此后伺机下手。案发后,许多受害人家属悔恨不该掉以轻心。


11月2日中午休庭,张维平被法警带出法庭时,从四川赶来的杨巧朝他怒吼:“你还有没有人性?”


杨巧是一名被拐孩子的伯父。2005年,他的弟弟杨江带着妻子、儿子在广州黄埔区一个小镇租住。当年12月,杨江2岁的儿子被张维平拐走。此后几年,杨江到各地寻子。


杨巧告诉澎湃新闻,到了2008年,寻子无果的弟弟杨江一度精神崩溃。当年10月,杨江乘火车到达广东英德段时,趁同行的家人不备,他从火车厕所内的窗户跳下身亡。


庭审时,主诉此案的一名女性公诉人宣读杨江自杀的相关证人证言,一度哽咽失声。


张维平则低着头,闭着眼,几乎一动不动。临近庭审结束时,他抬头发言。“希望法院从重判决,判我死刑,立即执行。”他没有停顿地说,“也算对被害人家属有个交待。”


张维平此言一出,当场众人一怔。一名法官问他:“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悔罪的?”


“就今天。”他答道。


被拐孩子大多卖往紫金县,神秘“梅姨”仍未现身


在此次受审之前,张维平判过三次刑。除了2007年因盗窃被判刑10个月外,在1999年和2010年,他因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法院判刑6年、7年。2015年8月他刑满释放,次年3月再次涉嫌拐卖儿童被警方抓获。


申军良的代理律师张祥查阅相关案卷后介绍,张维平此前因拐卖儿童判刑,两次共拐卖儿童2人。加上此次被指控拐卖9人,他至少牵涉拐卖儿童案11起11人。


“其实还有2名儿童,是他自己供认拐卖的,但因为证据不足,这次没有起诉。”张祥介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此次审理中,由于9名被拐孩子尚未找到,孩子贩卖地成为关注重点。张维平称,除了一名男童贩卖到惠东县大岭镇,其他男童都贩卖到河源市紫金县——因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一些生育能力受限的夫妇将外地男童视为非法收养的目标。


除了个别孩子的贩卖地能精确到乡镇外,张维平对大部分孩子贩卖地的具体信息都“不记得”。不过他供称,9名儿童他都是通过一名中间人完成交易的,这名拐卖环节的关键人物就是“梅姨”。


“梅姨当时有四十五六岁吧,短头发,讲白话,话语速较快。”张维平回答审判长询问时说,他不知道“梅姨”的真实姓名,是十多年前在增城租住时,隔壁两位老人介绍认识的。张维平称,他也不记得两位老人的名字了。


根据增城警方透露的信息,办案民警曾带张维平去找当年认识“梅姨”的两位老人,其中一人已去世,另一名八旬老者处于老年痴呆状态,回忆不起当年人事。


张维平又想起,“梅姨”当年在紫金县有一位男友,双方交往过多年,张维平曾去过他家。这也引起警方重视。


庭审当天公诉人出示的相关材料显示,办案民警带张维平在紫金县找到“梅姨”的前男友,该彭姓男子称,他十二年前曾与一名50岁的妇女交往,六七年前就没有联系了。据其称,该女子叫番冬梅。


可警方在公安信息网查询,并没有查到符合相关年龄段的“番冬梅”。


“梅姨”一时成为难解之谜。2017年6月中旬,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向社会发布征集线索的通报,公开了“梅姨”的模拟画像。该通报称,绰号“梅姨”的女子可能涉及多起拐卖案件,“真实姓名不详,现年约65岁左右,身高1.5米,讲粤语,会讲客家话,曾长期在增城、韶关新丰地区活动(不排除其就是该地区人)。”


11月2日晚,增城警方办案人员介绍,公布“梅姨”模拟画像后,公安机关收到了不少线索,“我们一直没有放弃,一点线索都没放过,但是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办案人员表示,查找嫌疑人和被拐孩子的相关工作,目前仍在持续展开。


法律链接:2017年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来源:法律快车)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例子我们并不少见,2017年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发现法定严重情形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怎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就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17年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1、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常见实例释疑

1、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构成。

父母将自己的新生子女卖掉,这种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他没有使用拐骗、绑架 等手段,但他们是把子女当成商品出卖。

2、如果买妇女、儿童,不是为了卖,而是为了收养或作妻子等,构成什么罪?

看具体情况。

(1)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是为了金钱买卖,而是为了收养或买来是为了作妻子,则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如果收买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要购买,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另外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1)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转卖给他人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如果收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不仅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且还要根据其行为,构成其他的犯罪,如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关押,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则另外构成非法拘禁罪;

(3)如果伤害的,则另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有虐待行为的,另构成虐待罪。

(4)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另构成强奸罪。

(5)如果某人犯了几个罪,应将其所构成的数个罪一起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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