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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2017-07-01 11:22   审核人: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

  正义网北京629日电(记者郭洪平)为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强化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安全,结合巡视整改要求,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从加强检察机关意识形态重大意义、问责原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对检察机关意识形态问责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指出,意识形态领域是政治安全的前沿阵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是没有硝烟的暗战。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力量,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重要使命。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巩固和强化检察人员政治意识、政治观念、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铸牢精神支柱,夯实思想根基,保证全体检察人员政治可信可靠、对党忠心忠诚,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履行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中肩负的重要使命。

  《办法》明确了问责原则,列举出应当予以问责的十种情形,主要包括:对党中央、最高检党组、上级党组织、本院党组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或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等。

  《办法》规定了问责方式。主要包括对检察院机关各级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对检察机关在职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同时,还明确,对检察机关退休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参照在职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进行。

  《办法》还明确了问责程序,规定了解释主体、生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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